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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技术资料的涉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处理

文章录入:压力管道许可证咨询网  文章来源:压力管道许可证咨询网  添加时间:2014/9/25

(一)对于无技术资料或者技术资料不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可以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对于无任何技术资料且无法确定其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的在用压力容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应当限期在一年内更换。
2.对于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在用压力容器,可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对无任何资料的在用压力容器(例如原出厂技术资料遗失的压力容器),在能够确定原制造单位的情况下,可由使用单位与原制造单位联系,补充所缺的技术资料。
(2)对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不能补办技术资料的在用压力容器,可由使用单位约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容检规》的要求,通过检验和强度校核等方法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并补充资料。
通过检验和评定补充资料的在用压力容器,应相应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且使用年限不宜超过1~2个检验周期,届时应予更换。
(3)通过定期检验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时,除《容检规》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强度校核。采用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的方法确定压力容器材质,根据所确定的压力容器材质和实测的压力容器壁厚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强度校核,难以确定材质的按照Q235B校核。
〈2〉无损检测。对压力容器进行100%的射线检测或超声波检测和内、外表面无损检测。对原制造时仅做20%射线检测的压力容器,如检测出仅有体积状缺陷,一般可以放宽一个级别,其他缺陷应不低于现行标准NB/T 47012-2010的相关要求。
〈3〉耐压试验。检验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要求,依据工作压力确定耐压试验压力,择机在冷库停机时进行耐压试验。
〈4〉安全附件检查。由具备校验资格的单位对安全阀进行校验。
〈5〉检验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检验评定项目。
(二)对于无相关技术资料或者技术资料不全、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都应列入隐患整治范围。可以按照《工业管道检规》进行全面检验和安全评定,按照“合乎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分别对管道做出监控使用、限期更换或报废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