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文章录入:压力管道许可证咨询网 文章来源:压力管道许可证咨询网 添加时间:2014/8/5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 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