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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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受聘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的检验单位,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下同)检验的人员。 .
第三条 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和高级检验师。 检验员包括:锅炉检验员、压力容器检验员、压力管道检验员、医用氧舱检验员、气瓶检验员、起重机检验员、电梯检验员、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架空索道检验员、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员、防爆电气检验员。
检验师包括:锅炉检验师、压力容器检验师、压力管道检验师、起重机检验师、电梯检验师、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架空索道检验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师、防爆电气检验师。
高级检验师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第五条 检验人员的职责:
(一)检验员的职责:
1、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
2、编制检验方案,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员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
l、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
2、编制、审核检验方案、检验报告;
3、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三)高级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师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
1、对检验员、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
2、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参与有关法规、标准的编写和审定。
第六条检验人员允许从事的检验项目:
(一)、检验员的检验项目分定期检验和监督(不包括进出口安全性能)检验。
锅炉检验员GL: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
压力容器检验员RQ:第一、二类压力容器(不包括医
用氧舱)检验。
气瓶检验员QP:气瓶检验。
医用氧舱检验员YC:医用氧舱检验。
压力管道检验员GD:工业管道(限设计压力<10Mpa;输送非极度危害介质;设计压力<4Mpa,且设计温度<400℃,输送介质为可燃、有毒流体)、公用管道检验。
起重机检验员QZ:桥、门式起重机、建筑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装卸桥、简易起重机、升降机等各类起重机检验。
电梯检验员DT: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CJ:汽车、叉车、电瓶车等各类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架空索道检验员SD:客运、货运等各类架空索道电气或机械部分检验。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员YJ:滑行车类、旋转运动类、观览车类、赛车类、单轨车和小火车类、水上娱乐项目、其它无动力娱乐项目等各类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
防爆电气检验员FB:防爆电器、防爆电机、防爆仪表和防爆照明灯具检验。
(二)、检验师的检验项目分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类检验师检验项目还包括型式试验。
锅炉检验师GS: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
压力容器检验师RS: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气瓶检验。
压力管道检验师DS: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检验。
起重机检验师QS:桥、门式起重机、建筑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装卸桥、简易起重机、升降机等各类起重机检验。
电梯检验师TS: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JS:汽车、叉车、电瓶车等各类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架空索道检验师SS:客运、货运等各类架空索道检验。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师YS:滑行车类、旋转运动类、观览车类、赛车类、单轨车和小火车类、水上娱乐项目、其它无动力娱乐项目等各类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
防爆电气检验师FS:防爆电器、防爆电机、防爆仪表和防爆照明灯具检验。
三、高级检验师的检验项目包括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检验项目还包括型式试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GG: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气瓶、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检验。
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TG:起重机、电梯、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检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锅炉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锅炉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锅炉类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锅炉类专业中专、理工科(非锅炉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锅炉类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锅炉类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任职资格,并经锅炉检验专业培训,从事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压力容器、气瓶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化工机械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机械类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化工机械类专业中专、理工科(非化工机械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机械类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类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任职资格,并经压力容器检验专业培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四)具有高中学历或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压力容器、气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气瓶检验员资格考核(只限定期检验)。
第九条 申报医用氧舱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持有压力容器检验员检验资格证件,并经医用氧舱检验专业培训。
第十条 申报压力管道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化工机械类、管道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机械类、管道类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化工机械类、管道类专业中专、理工科(非化工机械、管道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机械类、管道类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管道类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
任职资格,并经管道检验专业培训,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起重机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大专以上学历或起 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安全工程类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中专、理工科(非起重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安全工程类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起重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电梯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大专以上学历或起 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安全工程类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并从事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 一年以上;
(二)具有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中专、理工科(非起重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安全工程类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起重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汽车、工程车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车辆(不含机车,下同)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厂内机动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操作、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汽车、工程车辆专业中专、理工科(非汽车、工程车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车辆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厂内机动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操作、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汽车、工程车辆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厂内机动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操作、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架空索道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起重运输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起重运输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架空索道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起重运输专业机械类、电气类中专、理工科(非起重运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起重运输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架空索道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起重运输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架空索道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 申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
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机械、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中专、理工科(非机械类、电气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机械、电气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机械类、电气类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六条 申报防爆电气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电气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防爆电气器材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电气类专业中专、理工科(非电气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电气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防爆电气器材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电气类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防爆电气器材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七条 申报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本项检验员资格,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上。申报含型式试验项目的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还应具备从事型式试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申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其中两项检验师资格;
2、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3、从事检验工作七年以上;
4、在本领域有独特造诣或在国内外重要杂志上发表过技术文献、取得过重大科技研究成果;
5、解决过重大、特殊设备疑难问题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十九条 申报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应符
合下列条件:
1、取得起重机检验师、电梯检验师、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架空索道检验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师、防爆电气检验师中任意三项资格;
2、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3、从事检验工作七年以上:
4、在本领域有独特造诣或在国内外重要杂志上发表过技术文献、取得过重大科技研究成果:
5、解决过重大、特殊设备疑难问题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三章 考核组织、程序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申请考核的检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考核的具体工作可由考核机构承担,省级考察机构负责组织,全国考核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各级考核机构的人员应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检验单位的检验师、高级检验师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机构人员一般不少于八名(其中相应类别的高级检验师不少于二名),省级考核机构人员须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检验人员申请检验员资格考核,应由本人 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及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一)和下列资 质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考核。
1、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2、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检验人员申请检验师资格考核,须先向所 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 种设备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三)和下列资质证 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 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考核。
1、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2、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
3、检验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检验报告及案例(各不少于5份)。
第二十三条 检验人员申报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须先
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及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推荐表》(见附件四)
和下列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推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后,通知申请人
参加考核。
l、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2、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
3、检验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检验报告及案例(各不少于5份)。
5、在国内外发表的有关技术文献及重大研究成果(原
件或复印件);
6、解决重大问题及事故分析处理的见证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申
请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考核
申请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
格考核申请推荐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考核机构负责组织进行检验员资格考核和检验师资格复试考核工作,全国考核机构负责组织进行检验师首次考核和高级检验师的考核工作。检验师的复试考核由全国统一命题,省级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考核机构进行的考核工作接受全国考核机构的指导。按本规则第三章组成的检验资格考核机构依据本规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经资格考核合格的检验员资格证书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见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分别公布取得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合格项目。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新增检验项目的资格考核。
第四章 考核科目、内容及方法
第二十八条 检验人员申报检验员检验资格的考核,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类检验员还须进行评片考核(持RTⅡ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可免评片考核)。
(一)检验员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核(包括综合、定检、监检知识)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
1、基础知识考核的内容:在力学、金属学及热处理、金属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电气、自控、生产工艺等知识中选择与报考类别相关的内容;
2、专业知识考核的内容:
(1)综合知识
①、有关条例、规程、标准;
②、有关(如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方面)专业知识;
③、无损检测方法及有关知识。
(2)定检知识
①、定检有关规则、方法;
②、编制检验工艺、方案;
③、缺陷评定及处理措施;
④、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3)监检知识
①、有关设备制造工艺、过程;
②、监检有关规则、方法;
③、质量保证体系;
④、监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判断、处理。
(二)评片主要考核检验人员对射线底片中缺陷检出及运用标准准确评定的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成绩70分为合格。
(三)实际操作技能考评在理论知识考核合格基础上进行。检验员理论考核合格,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并参与完成与申请项目对应的基本数量(包括定检、监检)的检验工作,经二名检验师在其《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评表》(见附件二)签署意见后,由发证机构审核发证。基本检验数量为:
1、锅炉检验员GL:参与完成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30台次以上:
2、压力容器检验员RQ:参与完成第一、二类压力容器检验30台次以上:
3、气瓶检验员QP:参与完成气瓶检验150只(申报产品监督检验项目的,其产品监督检验数量为一批)以上;
4、医用氧舱检验员YC:参与完成医用氧舱检验10台次以上:
5、压力管道检验员GD:参与完成工业管道(限设计压力<10Mpa;输送非极度危害介质;设计压力<4Mpa.且设计温度<400℃,输送介质为可燃、有毒流体)、公用管道检验5KM以上;
6、起重机检验员QZ:参与完成桥、门式起重机、建筑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装卸桥、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之中3种类起重机检验各10台次以上,其余种类起重机检验各5台次以上。
7、电梯检验员DT:参与完成客梯、货梯(或客货电梯)检验各15台次以上,其余种类电梯检验各5台次以上。
8、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CJ:参与完成汽车、叉车、电瓶车等3种类以上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各10台次以上,其余种类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各5台次以上。
9、架空索道检验员SD:参与完成客运或货运架空索道电气或机械部分检验20台次以上。
1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员YJ:参与完成滑行车类、旋转运动类、观览车类、赛车类、单轨车和小火车类、水上娱乐项目、其它无动力娱乐项目之中4种类以上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各10台次以上,其余种类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各5台次以上。
11、防爆电气检验员FB:参与完成防爆电器、防爆电机、防爆仪表和防爆照明灯具检验各10台次以上(不得少于3种)。
第二十九条 报考检验员资格的人员,应考项目考核合
格后,二年未能参与完成本规则第二十八条(三)款规定数
量的检验工作或检验师未签署意见,考核成绩作废。
第三十条 检验师进行理论知识(包括综合、定检、监检知识)、口试答辩考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须加试评片考核(持RTⅡ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可免评片考核)。压力容器检验师须加试医用氧舱知识考核(持医用氧舱检验员资格的免试)。申报含型式试验项目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的人员须在理论知识、口试答辩考核中加试型式试验的有关知识。
理论知识、口试答辩、评片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其中口试答辩考核项中论文占40分,答辩占60分。
(一)理论知识考核的内容:
1、综合知识
(1)、国内外有关法规、标准;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知识。
2、定检知识
(1)、编制检验工艺;
(2)、国内外常规检测方法、原理及应用;
(3)、重大、复杂、特殊设备的检验案例分析;
(4)、疑难缺陷评定及处理;
(5)、典型事故分析、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
3、监检知识
(1)、有关设备制造工艺、过程;
(2)、监检有关规则、方法;
(3)、质量保证体系;
(4)、监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判断、处理。
(二)口试答辩考核的内容:
1、根据本人主要承担的重大项目检验工作,编写专题技术论文;
2、叙述主要检验经历,明确阐述论文要据,回答考官提问。
(三)评片主要考核检验人员对射线底片中缺陷检出及运用标准准确评定的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成绩70分为合格。
第三十一条 高级检验师进行口试答辩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口试答辩考核中论文占40分,答辩占60分。
口试答辩考核内容:
l、针对所提供的论文,叙述检验经历、阐述论文要据回答问题;
2、针对重大检验疑难缺陷评定及处理、事故分析、预防及应急处理等问题回答考官提问。
第三十二条单项考核成绩二年内有效,不合格单项可在二年内补考。
第三十三条考核内容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种类分别按考核大纲在题库中选取。考核大纲及题库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检验人员工作守则:
(一)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知识和检验技术,具有与所承担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水平;
(二)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三)勤于实践,能熟练使用常用检测工具、仪器,不断提高检验水平;
(四)坚持原则、依法检验、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检验人员通报批评暂时收回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或报请发证机构注销其检验人员资格。
(一)转让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二)从事超项目资格范围的检验工作;
(三)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
(四)严重漏检,误检等不能保证检验质量;
(五)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法乱纪,造成严重责任事故。
被注销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三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核。
第三十六条 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五年。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发证机构提出复试申请(检验师复试直接向所在地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同时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 (见附件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注册申请表》(见附件六),由发证机构组织复试、注册、换证。持证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复试、注册,可经发证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延长证书有效期,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注册申请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 申请参加检验员资格复试的人员,五年中必
须完成本《规则》第二十八条(三)款所规定的基本检验数量。同时持容器检验员、氧舱检验员资格的人员,只须参加氧舱检验员资格复试。检验师不须参加本规则第六条(二)款所规定允许从事单项检验资格的复试。检验师所持其它单项检验资格仍须参加复试。高级检验师不需复试,只须定期办理注册验证。
复试主要考核检验人员掌握新颁法规、标准及检测技术的水平。检验员复试须参加理论知识考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类检验员还须进行评片考核;检验师复试须参加理论知识和口试答辩考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类检验师还须进行评片考核。检验员、检验师连续二次复试不合格,取消检验员、检验师资格,被取消检验师资格的检验人员须参加单项检验资格的复试。
第三十八条 检验员资格证书压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压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印章。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具体编号办法见附件七。
第三十九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将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名单及批准资格项目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考核工作中,如发现考核机构有违规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停止其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 检验人员变更检验单位时,须先由原发证机构签署意见,并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检验人员在省外考核机构申报考取检验员资格证书,须先征得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考核合格后,持考核成绩证明,到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检验人员调离检验岗位时,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作废,并由所在检验单位负责将证书交回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定期公布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注销、作废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