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咨询网

加为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4006-010-725
小图标  当前位置  >  行业知识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文章录入:压力管道许可证咨询网  文章来源:压力管道许可证咨询网  添加时间:2013/12/26
8 液化石油气供应
 
8.1 一般规定
8.1.1 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这里要说明的是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本章规定,扩建和改建工程执行本章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后,可适当降低要求。
8.1.2 规定了本章不适用的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设计,其原因是:
    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和运输是指这些企业内部的工艺过程,应遵循有关专业规范。
    2 世界各发达国家对液化石油气常温压力储存和低温常压储存分别称全压力式储存和全冷冻式储存,故本次规范修订采用国际通用命名。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在国外早就使用,且有成熟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经验。我国虽在深圳、太仓、张家港和汕头等地已建成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基地,但尚缺乏设计经验,故暂未列入本规范。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对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希望作明确规定,故仅将这部分的规定纳入本规范。
    3 目前在广州、珠海、深圳等东南部沿海和长江中下游等地区,采用全压力式槽船运输液化石油气,并积累一定运行经验,但属水上运输和码头装卸作业。其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
    4 在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
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
8.2.1 液化石油气由生产厂或供应基地至接收站(指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可采用管道、铁路槽车、汽车槽车和槽船运输。在进行液化石油气接收站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运输方式的选择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运输方式主要根据接收站的规模、运距、交通条件等因素,经过基建投资和常年运行管理费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当条件接近时,宜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1 管道输送:这种运输方式一次投资较大、管材用量多(金属耗量大),但运行安全、管理简单、运行费用低。适用于运输量大的液化石油气接收站,也适用于虽运输量不大,但靠近气源的接收站。
    2 铁路槽车运输:这种运输方式的运输能力较大、费用较低。当接收站距铁路线较近、具有较好接轨条件时,可选用。而当距铁路线较远、接轨投资较大、运距较远、编组次数多,加之铁路槽车检修频繁、费用高,则应慎重选用。
    3 汽车槽车运输:这种运输方式虽然运输量小,常年费用较高,但灵活性较大,便于调度,通常广泛用于各类中、小型液化石油气站。同时也可作为大中型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辅助运输工具。
    在实际工程中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通常采用两种运输方式,即以一种运输方式为主,另一种运输方式为辅。中小型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和气化站、混气站采用汽车槽车运输为宜。
8.2.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按设计压力P(表压)分为:小于或等于1.6MPa、大于1.6~4.OMPa和大于4.OMPa三级,其根据有二:
    1 符合目前我国各类管道压力级别划分;
    2 符合目前我国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设计压力级别的现状。
8.2.3 原规定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应按管道系统起点最高工作压力确定不妥。在设计时应按公式(8.2.3)计算管道系统起点最高工作压力后,再圆整成相应压力作为管道设计压力,故改为管道设计压力应高于管道系统起点的最高工作压力。
8.2.4 液态液化石油气采用管道输送时,泵的扬程应大于按公式(8.2.4)的计算扬程。关于该公式说明如下:
    1 管道总阻力损失包括摩擦阻力损失和局部阻力损失。在实际工作中可不详细计算每个阀门及附件的局部阻力损失,而根据设计经验取5%~10%的摩擦阻力损失。当管道较长时取较小值,管道较短时取较大值。
    2 管道终点进罐余压是指液态液化石油气进入接收站储罐前的剩余压力(高于罐内饱和蒸气压力的差值)。为保证一定的进罐速度,根据运行经验取0.2~0.3MPa。
    3 计算管道终、起点高程差引起的附加压头是为了保证液态液化石油气进罐压力。
    “注”中规定管道沿线任何一点压力都必须高于其输送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是为了防止液态液化石油气在输送过程发生气化而降低管道输送能力。
8.2.5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计算公式中的摩擦阻力系数λ值宜按本规范第6.2.6条中公式(6.2.6-2)计算。手算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中第C.0.2条给定的λ公式计算。
8.2.6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平均流速取0.8~1.4m/s,是经济流速。
    管道内最大流速不应超过3m/s是安全流速,以确保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内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有足够的时间导出,防止静电电荷集聚和电位增高。
    国内外有关规范规定的烃类液体在管道内的最大流速如下:
    美国《烃类气体和液体的管道设计》规定为2.3~2.4m/s;
    原苏联建筑法规《煤气供应、室内外燃气设备设计规范》规定最大流速不应超过3m/s。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规定与本规范相同。
    《石油化工厂生产中静电危害及其预防止》规定油品管道最大允许流速为3.5~4m/s。
    据此,本规范规定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最大允许流速不应超过3m/s。
8.2.7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村镇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主要考虑公共安全问题。因为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工作压力较高,一旦发生断裂引起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其危险性较一般燃气管道危险性和破坏性大得多。因此在国内外这类管线都不得穿越居住区、村镇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
8.2.8 本条推荐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采用埋地敷设,且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
    因为管道沿线环境情况比较复杂,埋地敷设相对安全。同时,液态液化石油气能溶解少量水分,在输送过程中,当温度降低时其溶解水将析出,为防止析出水结冻而堵塞管道,应将其埋设在冰冻线以下。此外,还要考虑防止外部动荷载破坏管道,故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规定的管道最小覆土深度。
8.2.9 本条表8.2.9—1和8.2.9—2按不同压力级别,分三个档次分别规定了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其依据如下:
    1  关于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
    1)国内现状。我国一些城市敷设的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见表37。
 
       2)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的规定见表38。
       3)在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敷设输气管道时,按建筑物密度划定地区等级,以此确定管道结构和试压方法。计算管道壁厚时,则按地区等级采取不同强度设计系数(F)求出所需的壁厚以此保证安全。美国标准对管道安全间距无明确规定。
       4)考虑管道断裂后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到大气中,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时,其辐射热对人的影响。火焰热辐射对人的影响主要与泄漏量、地形、风向和风速等因素有关。一般情况下,火焰辐射热强度可视为半球形分布,随距离的增加其强度减弱。当辐射热强度为22000kJ/(h·m2)时,人在3s后感觉到灼痛。为了安全不应使人受到大于16000kJ/(h·m2)的辐射热强度,故应让人有足够的时间跑到安全地点。计算表明,当安全距离为15m时,相当于每小时有1.5t液态液化石油气从管道泄漏,全部气化而着火,这是相当大的事故。因此,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居住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要大些,而与有人活动的一般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规定的小些。
       5)与给水排水、热力及其他燃料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5m和2m(根据《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设在管沟内时为4m),主要考虑施工和检修时互不干扰和防止液化石油气进入管沟的危害,同时也考虑设置阀门井的需要。
       6)与埋地电力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主要考虑施工和检修时互不干扰。
    对架空电力线主要考虑不影响电杆(塔)的基础,故与小于或等于35kV和大于35kV的电杆基础分别不小于2m和5m。
       7)与公路和铁路线的水平间距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等有关规范确定的。
       8)与树木的水平净距主要考虑管道施工时尽可能不伤及树木根系,因液化石油气管道直径较小,故规定不应小于2m。
    表8.2.9-1 注1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见本规范第6.4.12条条文说明。
    注3考虑两相邻地下管道中有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时,为避免对其相邻管道的影响,故两者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
    2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
    1) 与给水排水、热力及其他燃料管道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小于0.2m,主要考虑管道沉降的影响。
    2) 与电力线、通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均规定不小于0.5m和0.25m(在导管内)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3) 与铁路交叉时,管道距轨底垂直净距不小于1.2m是考虑避免列车动荷载的影响。
    4)与公路交叉时,管道与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小于O.9m是考虑避免汽车动荷载的影响。
8.2.10 本条是新增加的,主要参照本规范第6.4节和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的有关规定,以保证管道自身安全性为基本出发点确定的。
8.2.11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阀门设置数量不宜过多。阀门的设置主要根据管段长度、各管段位置的重要性和检修的需要,并考虑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将有关管段切断。
    管路沿线每隔5000m左右设置一个阀门,是根据国内现状确定的。
8.2.1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上的阀门不宜设置在地下阀门井内,是为了防止发生泄漏时,窝存液化石油气。若设置在阀门井内时,井内应填满干砂。
8.2.13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采用地上敷设较地下敷设危险性大些,一般情况下不推荐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上敷设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管道地下敷设时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如:采用较高级的管道材料,提高焊缝无损探伤的抽查率、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等。同时规定了两端应设置阀门。
    两阀门之间设置管道安全阀是为了防止因太阳辐射热使其压力升高造成管道破裂。管道安全阀应从管顶接出。
8.2.15 增加本条的规定是为了便于日常巡线和维护管理。
8.2.16 本条规定设计时选用的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性能应符合条文中相应技术条件的要求,以保证槽车的安全运行。
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8.3.1 使用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这一用语,其目的为便于本节条文编写。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按其功能可分为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各站功能如下:
    储存站即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其主要功能是储存液化石油气,同时进行灌装槽车作业,并将其转输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
    灌装站  即液化石油气灌瓶基地,其主要功能是进行灌瓶作业,并将其送至瓶装供应站或用户。同时,也可灌装汽车槽车,并将其送至气化站和混气站。
    储配站  兼有储存站和灌装站的全部功能,是储存站和灌装站的统称。
8.3.2 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规模的确定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用气量指标统计资料确定。当缺乏这方面资料时,可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燃料价格等因素并参考类似城市居民用气量指标确定。
    我国一些城市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实际用气量指标见表39。
 根据上表并考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的趋势,北方地区可取15kg/(月·户),南方地区可取20kg/(月·户)。
8.3.3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考虑如下:
    1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各大、中城市建成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储罐容积多为35~60d的用气量。
    近年来我国液化石油气供销已实现市场经济模式运作,因此,其供应基地的储罐设计总容量不宜过大,应根据建站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2 2000年我国液化石油气年产量为870万t,进口液化石油气约570万t,年总消耗量达1440万t,基本满足市场需要。
    3 目前我国已建成一批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基地(一级站),在我国东南沿海、长江中下游和内地等地区已有大型全压力式储存站(二级站)近百座。总储存能力可满足国内市场需要。
8.3.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分配问题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超过3000m3时,宜将储罐分别设置在储存站和灌装站,主要是考虑城市安全问题。
    灌装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宜取一周左右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其余为储存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主要依据如下:
    1 国内外液化石油气火灾和爆炸事故实例表明,其单罐容积和总容积越大,发生事故时所殃及的范围和造成的损失越大。
    2 世界各液化石油气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原苏联、法国、西班牙等国的液化石油气分为三级储存,即一、二、三级储存基地。一级储存基地是国家或地区级的储存基地,通常采用全冷冻式储罐或地下储库储存,其储存量达数万吨级以上。二级储存量基地其储存量次之,通常采用全压力式储存,单罐容积和总容积较大。三级储存基地即灌装站,其储存量和单罐容积较小,储罐总容量一般为1~3d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
    3 我国一些大城市,如:北京、天津、南京、杭州、武汉、济南、石家庄等地采用两级储存,即分为储存站和灌装站两级储存。
    一些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存量及分储情况见表40。
 注;本表为1987年统计资料。注:本表为1987年统计资料。
    从上表可见,灌装站储罐设计容量定为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一周左右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8.3.5 因为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是城市公用设施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故其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应远离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是为了保证公共安全,以防止万一发生像墨西哥和我国吉林那样的恶性事故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长期精神上的恐惧。
8.3.6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选址的基本原则
    1 站址推荐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主要考虑站内储罐或设备泄漏而发生事故时,避免和减少对保护对象的危害;
    2 站址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而不应选择在地势低洼,地形复杂,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以防止一旦液化石油气泄漏,因积存而造成事故隐患。同时也考虑减少土石方工程量,节省投资;
    3 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和废弃矿井等地段是为防止万一发生自然灾害而造成巨大损失。
8.3.7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条文中表8.3.7按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大小分为七个档次,分别规定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一、二档指小型灌装站;
    第三、四档指中型灌装站;
    第五、六档指大型储存站、灌装站和储配站;
    第七档指特大型储存站。
    表8.3.7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依据如下:
    1 根据国内外液化石油气爆炸和火灾事故实例。当储罐、容器或管道破裂引起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与空气混合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和火灾时,殃及范围和造成的损失与单罐容积、总容积、破坏程度、泄漏量大小、地理位置、气温、风向、风速等条件,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和扑救等因素有关。
    当储罐容积较大,且发生破裂时,其爆炸和火灾事故的殃及范围通常在100~300m甚至更远(根据资料记载最远可达1500m)。
    当储罐容积较小,泄漏量不大时,其爆炸和火灾事故的殃及范围近者为20~30m,远者可达50~60m。
    在此应说明,像我国吉林和墨西哥那样的恶性事故不作为本条编制依据,因为这类事故仅靠防火间距确保安全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2 国内有关规范
    1)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曾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国家标准管理组多次协调。两规范规定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协调一致。
    2)国内其他有关规范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见表41。
注:1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和村庄在GB 50183中指100人以上。
    2 变配电站一栏GB 50183指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且单台变压器在10000kV·A及以上者,单台变压器容量小于10000kV·A者可减少25%。
    3 国外有关规范
    1)美国有关规范的规定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液化石油气规范》NFPA58(1998年版)规定的储罐(单罐容积)与重要建筑、建筑群的防火间距见表42。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公用供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存和装卸标准》NFPA59(1998年版)规定的全压力式储罐与液化石油气站无关的重要建筑、建筑群或可以用于建设的相邻地产之间的距离与NFPA58的规定基本相同,故不另列表。 
    美国石油协会《LPG设备的设计与制造》APl2510(1995年版)规定的全压力式储罐(单罐容积)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3。
 注: 1 与储罐无关建筑的水平间距100英尺(30m)。
        2 与火炬或其他外露火焰装置的水平间距100英尺(30m)。
        3 与架空电力线和变电站的水平间距50英尺(15m)。
        4 与船运水路、码头和桥礅的水平间距100英尺(30m)。
    美国以上三个标准中的储罐均指单罐,当其水容积在12000加仑(45.4m3)或以上时,规定一组储罐台数不应超过6台组间距不应小于50英尺(15m)。当设置固定水炮时,可减至25英尺(7.6m)。当设置水喷雾系统或绝热屏障时,一组储罐不应超过9台,组间距不应小于25英尺(7.6m)。
    2)澳大利亚标准《LPG一储存和装卸》ASl596 -1989规定的地上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4
    注:1 保护场所包括以下任何一种场所:
          住宅、礼拜堂、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剧院以及人们习惯聚集的任何建筑物;
          工厂、办公搂、商店、库房以及雇员工作的建筑物;
          可燃物存放地,其类型和数量足以在发生火灾时产生巨大的辐射热而危及液化石油气储罐;位于固定泊锚设施的船舶。
    2 公共场所指不属于私人财产的任何为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街道和公路。
    3)《日本液化石油气安全规则》和《JLPA001一般标准》(1992年)规定。
   第一类居住区(指居民稠密区)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区域对储罐容量作了如表45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一级保护对象或二级保护对象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按公式(10)、(11)计算确定。
          (10)
          (11)
    式中  L1——储罐与一级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m);当按此式计算结果超过30m时,取不小于30m;
          L4——储罐与二级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m);当按此式计算结果超过20m时,取不小于20m;
            x——储罐总容量(kg)。
    注:1 一级保护对象指居民区、学校、医院、影剧院、托幼保育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博物院、车站、机场、商店等公共建筑及设施。
        2 二级保护对象指一级保护对象以外的供居住用建筑物。
    当储罐与保护对象不能满足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防火间距时,可按《JLPA001一般标准》中的规定,采用埋地、防火墙或水喷雾装置加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后,按该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公式计算确定。
    此外,当单罐容量超过20t时,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且不应小于按公式 [式中: W为储存能力(t)的平方根]计算得出的间距值。例如:当储存能力为1000t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4m。可见日本对单罐容积超过20t时,其防火间距要求较大,主要是考虑公共安全。
    4 原规范执行情况和局部修订情况
    原规范(1993年版工)规定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根据20世纪80年代国内情况制订的。原规范1993年颁布以来大都反映表6.3.7中第一、二项规定的防火间距偏大,选址比较困难。据此本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根据当时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水平,参考国外有关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讨论,在1998年进行了局部修订,将储罐与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按罐容大小改定为60~200m;将储罐与工业区的防火间距改定为50~180m。并于1998年10月1日起以局部修订(1998年版)颁布实施。
    5 本次修订情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东南沿海和长江中下游地区先后建成数十座大型液化石油气全压力式储存基地。这些基地的建成带动了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发展,其技术和装备、施工安装、运行管理和员工素质等均有较大提高。有些方面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据此,本次修订本着逐步与先进国家同类规范接轨的原则,在1998年局部修订的基础上对原规范第6.3.7条作了修订:
    1) 与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按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大小由60~200m减少至45~150m。
    本项中,学校、影剧院和体育馆(场)人员流动量大,且集中,故其防火间距应从围墙算起。
    2)将工业区改为工业企业,其防火间距由50~180m减少至27~75m。必须注意,当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相邻的建、构筑物不属于本表所列建、构筑物时,方按工业企业的防火间距执行。
    3)本表第3项至第7项是新增加的。根据各项建、构筑物危险性大小和万一发生事故时,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其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协调一致。
    4)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做了调整后,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致。
    5)与Ⅰ、Ⅱ级架空通信线的防火间距不变,增加了与其他级架空通信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倍杆高的规定。
    表8.3.7中注2  居住区和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中组团一级为1000~3000人和300~700户的下限确定的。
    注3 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因其地温比较稳定,故罐内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较地上储罐稳定,且较低,相对安全些。参照美国、日本和原苏联等国家有关规范,并与公安部七局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管理组多次协商,规定其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防火间距可按表8.3.7减少50%。
8.3.8 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依据如下。
    1 国外有关规范
    1) 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与储存规模、单罐容积、安装形式等因素有关,而与储存方式无关,故全冷冻式或全压力式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规定相同。
    2)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58—1998、NFPA59—1998均规定,按单罐容积大小分档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例如:单罐容积大于1000000加仑(3785m3)时,不论采用哪种储存方式,与重要建筑物、可燃易燃液体储罐和可以进行建设的相邻地产界线的距离均不小于122m。
    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l2510—1995规定单罐容积大于454m3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1m。如果相邻地界有住宅、公共建筑、集会广场或工业用地时,应采用较大距离或增加安全防护措施。
    3) 日本《石油密集区域灾害防止法》规定,大型综合油气基地与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剧场、影院、重要文化遗产建筑、日流动人口2万以上车站、建筑面积2000m2以上的商店、酒店等)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50m;与上述区域以外的居民居住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小于80m。
    《日本液化石油气安全规则》规定大于或等于990t的全冷冻式储罐与第一种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第二种保护对象不应小于80m。
    4)德国TRB810规定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单罐容积大于3785m3时与建筑物距离不小于60m。
    2 国内情况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液化石油气市场需要先后在深圳、太仓、汕头和张家港等地区已建成一批大型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这些基地的建设大都引进国外技术,与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参照国外有关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结合当地情况与安全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的。
    3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是借助罐壁保冷、可靠的制冷系统和自动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安全运行。这种储存方式是比较安全的,目前未曾发生重大事故。
    我国已建成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虽然积累了一定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经验,但根据我国国情表8.3.8中第1~3项的防火间距取与本规范第8.3.7条罐容大于5000m3一档规定相同,略大于国外有关规范的规定。
    表8.3.8中第4项以后的各项的防火间距主要是参照本规范第8.3.7条罐容大于5000m3一档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表8.3.8注1 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的全冷冻式储罐。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目前我国每年进口液化石油气约600万t,预测以后逐年将以10%的速度增加。从技术、安全和经济等方面考虑,这种储存基地的建设应以大型为主,故对单罐容积大于5000m3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其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8.3.7中总容积相对应档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注2说明同8.3.7条注2。
8.3.9 本条规定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依据与本规范第8.3.7条类同,并本着内外有别的原则确定其防火间距,即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间距较与站外小些。本条规定自颁布以来,工程建设实践证明基本是可行的。在本条修订过程中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进行了认真协调。同时对原规范按建、构筑物功能和危险类别进行排序,并对防火间距做了适当调整。
8.3.10 全冷冻式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设置在同一储罐区内,主要防止其中一种形式储罐发生事故时殃及另一种形式储罐。特别是当全压力式储罐发生火灾时导致全冷冻式储罐的保冷绝热层遭到破坏,是十分危险的。各国有关规范均如此规定。
    关于两者防火间距  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I2510—95规定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直径的3/4,且不应小于30m。《日本石油密集区域灾害防止法》规定不应小于35m。据此,本条规定取较大值,即两者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35m。
8.3.1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基本要求。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必须分区布置。首先将其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其次按功能和工艺路线分小区布置。主要考虑:有利按本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大小顺序进行总图布置,节约用地;便于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储罐区布置在边侧有利发展等。
    2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或上侧风侧,主要考虑液化石油气泄漏和发生事故时减少对辅助区的影响,故有条件时推荐按本款规定执行。
    3 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台前应留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是为了便于运瓶汽车回车的需要。场地宽度根据日灌瓶量和运瓶车往返的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宜小于30m。大型灌瓶站应宽敞一些,小型灌站可窄一些。
8.3.1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主要是考虑安全防范的需要。
    辅助区的其他各侧围墙改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墙,因为辅助区没有爆炸危险性建、构筑物,同时有利辅助区进行绿化和美化。
8.3.13 关于消防车道设置的规定是根据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大小区分的。储罐总容积大于5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这是消防扑救的基本要求。
8.3.1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出入口设置的规定,除生产需要外还考虑发生火灾时保证消防车畅通。
8.3.15 因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密度约为空气的2倍,故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半地下建、构筑物,以防积存液化石油气酿成事故隐患。
    同时,规定生产区内设置地下管沟时,必须填满干砂。
8.3.18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主要考虑防止进行装卸作业时由于鹤管回弹而打伤操作人员和减轻劳动强度。
8.3.19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2台的规定是新增加的,主要考虑储罐检修时不影响供气,及发生事故时,适应倒罐的要求。
    本条同时规定了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要求。
    1 储罐之间的净距主要是考虑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的需要,故规定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数个储罐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
    国外有关规范对一组储罐的台数作了规定。如美国NFPA58—1998、NFPA59 - 1998和APl2510 - 1995规定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加仑(45.4m3)时,一组储罐不应多于6台,增加安全消防措施后可设置9台,主要考虑组内储罐台数太多事故概率大,且管路系统复杂,维修管理麻烦,也不经济。本条虽对组内储罐台数未作规定,但设计时一组储罐台数不宜过多。
    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主要考虑发生事故时便于扑救和减少对相邻储罐组的殃及。
    3 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主要防止储罐一旦破裂时对邻排储罐造成严重威胁,乃至破坏而造成二次事故。
    国外有关规范不允许储罐轴向面对建、构筑物布置,值得我们设计时借鉴。
    4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是防止储罐或管道发生破坏时,液态液化石油气外溢而造成更大的事故。吉林事故的实例证明了设置防护墙的必要性。此外,防护墙高度为1m不会使储罐区因通风不良而窝气。
8.3.21 地下储罐设置方式有:直埋式、储槽式(填砂、充水或机械通风)和覆盖式(采用混凝土或其他材料将储罐覆盖)等。在我国多采用储槽式,即将地下储罐置于钢筋混凝土槽内,并填充干砂,比较安全、切实可行,故推荐这种设置方式。
    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间距不宜小于0.4m,主要考虑使其液温(罐内压力)比较稳定。
    储罐与隔墙或槽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9m主要是考虑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此外,尚应注意在进行钢筋混凝土槽设计和施工时,应采取防水和防漂浮的措施。
8.3.22 本条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致。
    当液化石油气泵设置在泵房时,应能防止不发生气蚀,保证正常运行。
    当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宜采用屏蔽泵。
8.3.23 正确地确定液化石油气泵安装高度(以储罐最低液位为准,其安装高度为负值)是防止泵运行时发生汽蚀,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故设计时应予以重视。
    1 为便于设计时参考,给出离心式烃泵安装高度计算公式。
      (12)
    式中  Hb——储罐最低液面与泵中心线的高程差(m);
    Σ△P——储罐出口至泵人口管段的总阻力损失(MPa);
    △h——泵的允许气蚀余量(m);
    μ——液态液化石油气在泵入口管道中的平均流速,可取小于1.2(m/s);
    g——重力加速度(m/s2);
    ρ——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密度(kg/m3)。
    2 容积式泵(滑片泵)的安装要求根据产品样本确定。当样本未给出安装要求时,储罐最低液位与泵中心线的高程差可取不小于0.6m,烃泵吸入管段的水平长度可取不大于3.6m,且应尽量减少阀门和管件数量,并尽量避免管道采用向上竖向弯曲。
8.3.26 本条防火间距的编制依据与第8.3.9条类同。
    因为灌瓶间和瓶库内储存一定数量实瓶,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库房和厂房与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规定,按其总存瓶量分为≤10t、>10~≤30t和>30t(分别相当于储存15kg实瓶为≤700瓶、>700瓶~≤2100瓶和>2100瓶)三个档次分别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同时,对原规范按建、构筑物功能、危险类别调整排序,并对防火间距进行了局部调整后列于表8.3.26。
    1 因为生活、办公用房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不属同类性质场所,故将其单列在第2项,其防火间距为20~30m,比原规定减少5~10m。
    2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柱)、汽车衡及其计量室关系密切均列入第4项,其防火间距改为15~20m。
    3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列于第6项,并增加了柴油发电机房,其防火间距调整为15~20m。
    4 因机修间、汽车库有时有明火作业列于第7项,其防火间距规定同本表第1项。
    5 其余各项不变。
    表8.3.26中注2  瓶库系灌瓶间的附属建筑,考虑便于配置机械化运瓶设施和瓶车装卸气瓶作业,故其间距不限。
    注3  为减少占地面积和投资,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的中、小型灌装站的压缩机室可与灌瓶间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为保证安全,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时相互影响,两者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注4 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的中、小型灌装站(供应量小于3000t/a,供应居民小于10000户),l~2d 一辆汽车槽车送液化石油气即可满足供气需要。为减少占地面积和节约投资可将汽车槽车装卸柱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山墙的一侧。为保证安全,其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3.27 灌瓶间内气瓶存放量(实瓶)是根据各地燃气公司实际运行情况确定的。一些灌装站的实际气瓶存放情况见表46。
表46 一些灌装站气瓶实际储存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存瓶量取1~2d的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是可以保证连续供气的。
    灌瓶间和瓶库内气瓶应按实瓶区和空瓶区分组布置,主要考虑便于有序管理和充分利用其有效的建筑面积。
8.3.28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液化石油气的灌瓶质量,即灌装量应保证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和瓶体各部位不应漏气。
8.3.33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属同一性质的建、构筑物,且两者关系密切,故规定其间距不应小于6m。当邻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限,可节约用地。
8.3.34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快装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是为了减少装卸车完毕后液化石油气排放量。
    推荐在汽车槽车装卸柱的装卸管上设置拉断阀是防止万一发生误操作将其管道拉断而引起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
8.3.3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备用新瓶数量可取总供应户数的2%左右,是根据各站实际运行经验确定的。
8.3.36 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首次灌瓶前将其抽至80.OkPa真空度以上,可保证灌装完毕后,其瓶内气相空间的氧气含量控制在4%以下,以防止燃气用具首次点火时发生爆鸣声。
8.3.37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有3点:
    1 限制储罐总容积不大于10m3,为减少发生事故时造成损失。
    2 设置在储罐室内以减少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向锅炉房一侧扩散。
    3 储罐室与锅炉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确定的。面向锅炉房一侧的储罐室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是安全防火措施。
8.3.38 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可减少送至锅炉房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长度,防止再液化。为保证安全,还规定气化间与储罐室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4 气化站和混气站
8.4.1 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设计总容量根据液化石油气来源的不同做了原则性规定。
    为保证安全供气和节约投资。由生产厂供应时,其储存时间长些,储罐容积较大;由供应基地供气时其储存时间短些,储罐容积较小。
8.4.2 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选择原则宜按本规范第8.3.6条执行。这是选址的基本要求。
8.4.3 本条是新增加的。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气化站和混气站建站数量渐多,规模也有所增大,有些站的供气规模已达供应居民(10~20)万户,同时还供应商业和小型工业用户等。本条编制依据与第8.3.7条类同。
    1 表8.4.3将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3的储罐共分三档,分别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这类气化站和混气站属小型站,相当于供应居民10000户以下,为节约投资和便于生产管理宜靠近供气负荷区选址建站。
    2 储罐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8.3.7条的规定执行,根据储罐确定是合理的。
8.4.4 本条是在原规范的基础上按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扩展后分七档,分别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一至三档指小型气化站和混气站,相当于供应居民10000户以下;
    第四、五档指中型气化站和混气站,相当于供应居民10000~50000户;
    第六、七档指大型气化站和混气站相当于供应居民50000户以上;
    本条表8.4.4规定的防火间距与第8.3.9条基本类同,其编制依据亦类同。
    表8.4.4注4  中燃气热水炉是指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这种燃气热水炉燃烧所需空气完全由鼓风机送入燃烧室,其燃烧过程是全封闭的,在微正压下燃烧无外露火焰,其燃烧过程实现自动化,并配有安全连锁装置,故该燃气热水炉间可不视为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其防火间距按罐容不同分别规定为15~30m。当采用其他燃烧方式的燃气热水炉时,该建筑视为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注5 是新增加的。空温式气化器通常露天就近储罐区(组)设置,两者的距离主要考虑安装和检修需要,并参考国外有关规范确定的。
8.4.5 本条规定与第8.3.11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8.4.6 本条规定与第8.3.12条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对储罐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3的小型气化站和混气站,为节约用地,其生产区和辅助区之间可不设置分区隔墙。
8.4.10 工业企业内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储罐总容积不大于10m3时,可将其设置在独立建筑物内是为了保证安全,并节约用地。同时,对室内储罐布置和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
    1 室内储罐布置主要考虑安装、运行和检修的需要。
    2、3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和相邻厂房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表8.4.10和12m的规定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规定确定的。
    4 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是考虑工艺要求和节省投资。但设置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不得与储罐室毗连是防止一旦储罐泄漏而发生事故。
8.4.11 本条是新增加的。主要考虑执行本规范时的可操作性。
8.4.12 本条是在原规范基础上修订的。具体内容和防火间距的规定与表8.4.4中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m3一档的规定基本相同,个别项目低于前表的规定。
    注1 空温式气化器气化方式属降压强制气化,其气化压力较低,虽设置在露天,其防火间距按表8.4.12的规定执行是可行的。
    注2 压缩机室与气化间和混气间属同一性质建筑,将其合建可节省投资、节约用地和便于管理。
    注3 燃气热水炉间的门不得面向气化间、混气间是从安全角度考虑,以防止气化间、混气间有可燃气体泄漏时,窜入燃气热水炉间。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气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爆炸危险性建筑物一侧,是为了防止排放的废气带火花时对其构成威胁。
    注4 见本规范表8.4.4注4说明。
8.4.13 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lOOm3的气化站和混气站,日用气量较小,一般2~3d来一次汽车槽车向站内卸液化石油气,故允许将其装卸柱设置在压缩机室的山墙一侧。山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是为保证安全运行。
8.4.15 本条是新增加的。燃气热水炉间与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和装卸台(柱)的防火间距规定不应小于15m,与本规范表8.4.12 气化间和混气间与燃气热水炉间的防火间距规定相同。
8.4.16 本条是在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的。
    1 气化、混气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并合理地配置气化、混气装置台数和单台装置供气能力,以适应用气负荷变化需要。
    2  当设有足够的储气设施时,可根据计算月最大日平均小时用气量确定总供气能力以减少装置配置台数和单台装置供气能力。
8.4.18 气化间和混气间关系密切将其合建成一幢建筑,节省投资和用地,且便于工艺布置和运行管理。
8.4.19 本条是对液化石油气混气系统工艺设计提出的基本要求。
    1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0倍,是安全性指标,这是根据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确定的。
    2 混合气作为调峰气源、补充气源和代用其他气源时,应与主气源或代用气源具有良好的燃烧互换性是为了保证燃气用具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和卫生要求。
    3 本款规定是保证混气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安全措施。
    4 本款是新增加的。规定在混气装置出口总管上设置混合气热值取样管,并推荐采用热值仪与混气装置连锁,实时调节混气比和热值,以保证燃器具稳定燃烧。
8.4.20 本条是新增加的。
    热值仪应靠近取样点设置在混气间内的专用隔间或附属房间内是根据运行经验和仪表性能要求确定的,以减少信号滞后。此外,因为热值仪带有常明小火,为保证安全运行对热值仪间的安全防火设计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8.4.21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液态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在管内输送过程中产生再液化而堵塞管道或发生事故。
8.5 瓶组气化站
8.5.1 本条是在原规范基础上修订的。修订后分别对两种气化方式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的配置数量作了相应的规定。
    1 采用强制气化方式时,主要考虑自气瓶组向气化器供气只是部分气瓶运行,其余气瓶备用。根据运行经验,气瓶数量按1~2d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配置可以保证连续向用户供气。
    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时,在用气时间内使用瓶组的气瓶,吸收环境大气热量而自然气化向用户供气。使用瓶组气瓶通常是同时运行的。为保证连续向用户供气,故推荐备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与使用瓶组相同。当供气户数较少时,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临时供气瓶组代替备用瓶组,以保证在更换气瓶时正常向用户供气。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时,其使用瓶组、备用瓶组(或临时供气瓶组)气瓶配置数量参照日本有关资料和我国实际情况给出下列计算方法,供设计时参考。
    1) 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可按公式(13)计算确定。
           (13)
    式中Ns——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个);
    Qf——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可参照本规范第10.2.9条公式计算或根据统计资料得出高峰月高峰日小时用气量变化表,确定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和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kg/h);
     ω——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力。此值与液化石油气组分,环境温度和高峰用气持续时间等因素有关。不带和带有自动切换装置的50kg气瓶组单瓶自然气化能力可参照表47和48确定(kg/h);
     Ny——相当于ld左右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所需气瓶数量(个)。
    2)备用瓶组气瓶配置数量Nb和使用瓶组气瓶配置数量Ns相同,即:
                              Nb=Ns      (14)
  3)当采用临时瓶组代替备用瓶组供气时,其气瓶配置数量可根据更换使用瓶组所需要的时间、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和临时供气时间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
    临时供气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可按公式(15)计算确定。
            (15)    
    式中NL——临时供气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个);
    Qf——同公式(13);
    ωL——更换气瓶时,临时供气瓶组的单瓶自然气化能力,可参照表49确定(kg/h)。
    4)总气瓶配置数量
    ①瓶组供应系统的总气瓶配置数量按公式(16)计算。
    Nz=NS+Nb=2Ns       (16)
    式中 Nz——总气瓶配置数量(个);
    其余符号同前。
    ②采用临时供气瓶组代替备用瓶组时,其瓶组供应系统总气瓶配置数量按公式(17)计算。
Nz=Ns+NL    (17)
    式中 Nz——总气瓶配置数量(个);
         NL——临时供气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个);
    其余符号同前。
8.5.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的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3(相当于8个50kg气瓶)时,允许将其设置在与建筑物(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为了保证安全运行,同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火设计要求。
    本条“注”是新增加的。根据工程实践,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物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是合理的。
8.5.3 当瓶组气化站的气瓶总容积超过1m3时,对瓶组间的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应将其设置在独立房间内。同时,规定其房间高度不应低于2.2m。
    表8.5.3对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分两档提出不同要求,其依据与本规范第8.6.4条的依据类同,但较其同档瓶库的防火间距的规定略大些。
    注2 当瓶组间的气瓶总容积大于4m3时,气瓶数量较多,其连接支管和管件过多,漏气概率大,操作管理也不方便,故超过此容积时,推荐采用储罐。
    注3 瓶组间和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间距不限,可节省投资、节约用地和便于管理。但当两者毗连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且值班室内的用电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8.5.4 本条是新加的。明确规定瓶组气化站的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室内,以防因泄漏、窝气而发生事故。
8.5.5 瓶组气化站采用强制气方式供气时,其气化间和瓶组间属同一性质的建筑,考虑接管方便,利于管理和节省投资,故推荐两者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设置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确定。
8.5.6 本条是新增加的。目前有些地区采用空温式气化器,并将其设置在室外,为接管方便,宜靠近瓶组间。参照国外规范的有关规定,两者防火间距不限。空温式气化器的气化温度和气化压力均较低,故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5.3条气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3一档的规定执行。
8.5.7 对瓶组气化站,考虑安全防护和管理需要,并兼顾与小区景观协调,故推荐其四周设置非实体围墙,但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砌筑,上部可采用不燃烧体装饰墙或金属栅栏。
8.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8.6.1 本条原规定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供应范围(规模)和服务半径较大,用户换气不够方便,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较大,建设用地多,站址选择比较困难。新建瓶装供应站选址只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居住区详规,才能得以实现。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服务半径较大的供应方式已不能满足市场需要。因此,在全国各城镇,特别是东南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纷纷涌现了存瓶量较小和设施简陋的各种形式售瓶商店(代客充气服务站、分销店、代销店等)。这类商店在一些大中城市已达数百家之多。例如:在广东省除广州市原有5座瓶装供应站外,其余各城市多采用售瓶商店的方式向客户供气。长沙市有各类售瓶商店达500多家,天津市有200多家。这类售瓶商店虽然对活跃市场、方便用户起到积极作用,但因无序发展,环境比较复杂,设施比较简陋,规范经营者较少,不同程度上存在事故隐患,威胁自身和环境安全。为了规范市场,有序管理,更好地为客户服务,一些城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多次提出,为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选址困难,为适应市场需要,建议采用多元化的供应方式,瓶装液化石油气采用物流配送方式供应各类客户用气。物流配送供应方式是以电话、电脑等工具作交易平台,由配送中心、配送站、分销(代销)点、流动配送车辆等组成配送服务网络,实行现代化经营,可安全优质地为客户服务。并对原规范进行修订。
    考虑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上述意见,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体现规范可操作性的原则,故将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按其供应范围(规模)和气瓶总容积分为:Ⅰ、Ⅱ、Ⅲ级站。
    1 Ⅰ级站相当于原规范的瓶装供应站,其供应范围(规模)一般为5000~7000户,少数为10000户左右。这类供应站大都设置在城市居民区附近,考虑经营管理、气瓶和燃器具维修、方便客户换气和环境安全等,其供应范围不宜过大,以5000~10000户较合适,气瓶总容积不宜超过20m3(相当于15kg气瓶560瓶左右)。
    2 Ⅱ级站供应范围宜为1000~5000户,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规定的1~2个组团的范围。该站可向Ⅲ级站分发气瓶,也可直接供应客户。气瓶总容积不宜超过6m3(相当于15kg气瓶170瓶左右)。
    3 Ⅲ级站供应范围不宜超过1000户,因为这类站数量多,所处环境复杂,故限制气瓶总容积不得超过1m3(相当于15kg气瓶28瓶)。
8.6.2 液化石油气气瓶严禁露天存放,是为防止因受太阳辐射热致使其压力升高而发生气瓶爆炸事故。
    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推荐采用敞开和半敞开式建筑,主要考虑利于通风和有足够的防爆泄压面积。
8.6.3 Ⅰ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一般距面向出入口一侧居住区的建筑相对远一些,考虑与周围环境协调,故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且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供应站瓶库内的存瓶较少,故其四周设置非实体围墙即可,但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主要考虑与居住区景观协调。
8.6.4 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其级别和气瓶总容积分为四档,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
    Ⅰ级瓶装供应瓶库内气瓶的危险性较同容积的储罐危险性小些,故其防火间距较本规范第8.4.3条和第8.4.4条气化站、混气站中第一、二档储罐规定的防火间距小些。
    同理,Ⅱ级瓶装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较本规范第8.5.3条同容积瓶组间规定的防火间距小些。
8.6.5 Ⅰ级瓶装供应站内一般配置修理间,以便进行气瓶和燃器具等简单维修作业,生活、办公建筑的室内时有炊事用火,故瓶库与两者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营业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一侧毗连以便于管理,其间采用防火墙隔开是考虑安全问题。
8.6.6 Ⅱ级瓶装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站内不宜进行气瓶和燃器具维修作业。推荐两者连成一幢建筑,有利选址,节省用地和投资。
8.6.7 Ⅲ级瓶装供应站俗称售瓶点或售瓶商店。这种站随市场需要,其数量较多,为规范管理,保证安全供气,故采用积极引导的思路,对其设置条件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给予明确规定。
8.7 用  户
8.7.1 居民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由气瓶、调压器、管道及燃器具等组成。
    设置气瓶的非居住房间室温不应超过45℃,主要是为保证安全用气,以防止因气瓶内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升高时,超过调压器进口最高允许工作压力而发生事故。
8.7.2 居民使用的气瓶设置在室内时,对其布置提出的要求主要考虑保证安全用气。
8.7.3 单户居民使用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推荐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主要是针对别墅规定的。小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8.7.4 商业用户使用的50kg液化石油气气瓶组,严禁与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基本措施。同时,规定了根据气瓶组的气瓶总容积大小按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瓶组间的设置。
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
8.8.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管道材料应根据输送介质状态和设计压力选择,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8.8.3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和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容器、设备、管道上配置的阀门和附件的公称压力(等级)应高于其设计压力是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以及液化石油气行业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确定的。
8.8.4 根据各地运行经验,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外有关规范,本条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及附件。在寒冷地区应采用钢质阀门及附件,主要是防止因低温脆断引起液化石油气泄漏而酿成爆炸和火灾事故。
8.8.5 本条规定用于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上采用耐油胶管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6.4MPa是参照国外有关规范和国内实践确定的。
8.8.6 本条对站区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敷设的方式提出基本要求。
    站区室外管道推荐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其管底与地面净距取0.3m左右。这种敷设方式主要是便于管道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同时也节省投资。
    管道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净距不应小于4.5m,是根据消防车的高度确定的。
8.8.9 液化石油气储罐最大允许充装质量是保证其安全运行的最重要参数。参照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标准NFPA58—1998、NFPA59—1998和《日本 JLPA001一般标准》等有关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我国液化石油气站的运行经验,本条采用《日本JLPA001一般标准》相同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储罐最大允许充装质量应按公式G=0.9ρVh计算确定。
    式中:系数0.9的含义是指液温为40℃时,储罐最大允许体积充装率为90%。液化石油气储罐在此规定值下运行,可保证罐内留有足够的剩余空间(气相空间),以防止过量灌装。同时,按本规范第8.8.12条规定确定的安全阀开启压力值,可保证其放散前,罐内尚有3%~5%的气相空间。0.9是保证储罐正常运行的重要安全系数。
    ρ是指40℃时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密度。该密度应按其组分计算确定。当组分不清时,按丙烷计算。组分变化时,按最不利组分计算。
8.8.10 根据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7条的规定,设计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容器,应参照行业标准 HG20592~20635的规定,选取压力等级高于设计压力的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使用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应采用高颈对焊法兰,金属缠绕垫片(带外环)和高强度螺栓组合。
8.8.11 本条对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上安全阀件的配置作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储罐安全运行。
    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上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同时还应设置能手动切断的装置。
排污管阀门处应防水冻结,并应严格遵守排污操作规程,防止因关不住排污阀门而产生事故。
8.8.12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要求。
    1 安全阀的结构形式必须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选用封闭式,可防止气体向周围低空排放。选用全启式,其排放量较大。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高于储罐设计压力是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确定的。
    2 容积为100m3和100m3以上的储罐容积较大,故规定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此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按本条第l款的规定取值,其余可略高些,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3 为保证安全阀放散时气流畅通,规定其放散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直径。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操作平台2m和地面5m以上,地下储罐应高出地面2.5m以上,是为了防止气体排放时,操作人员受到伤害。
    4 美国标准NFPA58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安全阀之间不允许安装阀门,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不宜设置阀门,但考虑目前国产安全阀开启后回座有时不能保证全关闭,且规定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故本款规定储罐与安全阀之间应设置阀门。同时规定储罐运行期间该阀门应全开,且应采用铅封或锁定(或拆除手柄)。
8.8.15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上仪表的设置要求。
    在液化石油气储罐测量参数中,首要的是液位,其次是压力,再次是液温。因此其仪表设置根据储罐容积的大小作了相应的规定。
    储罐不分容积大小均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
    单罐容积大于100m3的储罐除设置前述的就地指示仪表外,尚应设置远传显示液位计、压力表和相应的报警装置。
    同时,推荐就地指示液位计采用能直接观测储罐全液位的液位计。因为这种液位计最直观,比较可靠,适于我国国情。
8.8.18 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检测器设置在现场,报警器应设置在有值班人员的场所。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取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此值是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确定的。“20%”是安全警戒值,以警告操作人员迅速采取排险措施。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等小型液化石油气站危险性小些,也可采用手提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
8.9.1 为防止和减少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时造成重大损失,本条对其耐火等级、泄压措施、门窗和地面做法等防火、防爆设计提出了基本要求。
8.9.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设计可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通风方式。采用强制通风时,事故通风能力是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的有关规定确定的。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的面积和布置是参照日本规范确定的,其通风次数相当于3次/h。
8.9.3 本条所列建筑物在非采暖地区推荐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主要是考虑利于通风。同时也加大了建筑物的泄压比。
8.9.4 对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承重结构形式的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确定的,以防止发生事故时建筑倒塌。
8.9.5 根据调查资料,有的液化石油气站将储罐置于砖砌或枕木等制作的支座上,没有良好的紧固措施,一旦发生地震或其他灾害十分危险,故本条规定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
    对卧式储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
    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不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以防止储罐直接受火过早失去支撑能力而倒塌。耐火极限不低于2h是参照美国规范NFPA58—98的规定确定的。
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8.10.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规定确定的。
8.10.2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是站内最危险的设备和区域,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一旦发生火灾时,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向着火和相邻储罐喷水冷却,使其温度、压力不致升高。具体办法是利用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对着火储罐和相邻储罐喷水将其全覆盖进行降温保护,同时利用水枪进行辅助灭火和保护,故其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具体说明如下。
    1 本款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设置范围及其用水量的计算方法,(保护面积和冷却水供水强度)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一致。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Q=Ql+Q2    (18)
    式中 Q——储罐区消防用水量(m3/h);
          Q1——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m3/h),按公式(19)计算;
          Q2——水枪用水量(m3/h)。
 式中 F——着火罐的全表面积(m2);
         Fi——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各储罐中任一储罐全表面积(m2);
         q——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供水强度,取0.15L/(s·m2)。
    2 水枪用水量按不同罐容分档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致。
    本款注2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3的储罐或储罐区,其危险性小些,故可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水量按表8.10.2规定的水枪用水量计算。
    3 本款是新增加的。因为地下储罐发生火灾时,其罐体不会直接受火,故可不设置固定水喷淋装置,其消防水量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8.10.4 消防水池(罐)容量的确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致。
8.10.6 因为固定喷水冷却装置采用喷雾头,对其储罐冷却效果较好,故对球形储罐推荐采用。卧式储罐的喷水冷却装置可采用喷淋管。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喷雾头或喷淋管孔的布置应保证喷水冷却时,将其储罐表面全覆盖,这是对其设计的基本要求。同时,对储罐液位计、阀门等重要部位也应采取喷水保护。
8.10.7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规定确定的。水枪供水压力是根据国内外有关规范确定的。
8.10.9 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于粉灭火器,其配置数量和规格根据场所的危险情况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确定。因为液化石油气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初期发生火灾如不及时扑救,将使火势扩大而造成巨大损失。故本条规定的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和规格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大一些。
8.11 电  气
8.11.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停电时,不会影响供气区域内用户正常用气,其供电系统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即可。但消防水泵用电,应为“二级”负荷,以保证火灾时正常运行。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是采用管道向各类用户供气,为保证用户安全用气,不允许停电,并应保证消防用电需要,故规定其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
8.11.2 本条中的附录E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并考虑液化石油气站内运行介质特性,工艺过程特征、运行经验和释放源情况等因素进行释放源等级划分。在划定释放源等级后,根据其级别和通风等条件再进行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划分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可燃气体的泄放量、释放速度、浓度、爆炸下限、闪点、相对密度、通风情况、有无障碍物等。因此,具体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的规定在世界各国还是一个长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目前美国电工委员会(IEC)对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划分仅做原则性规定。GB 50058规定的具体尺寸是推荐性的等效采用了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0和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的有关规定。本规范在此也作了推荐性的规定。具体设计时,需要结合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的实际情况妥善地进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划分和相应的设计才能保证安全,切忌生搬硬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