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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回复:关于持有GC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是否可以生产不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

文章录入:压力管道许可证咨询网  文章来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添加时间:2022/9/26

总局领导,您好!

本人上次于2022-08-30有关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提问:1.某公司仅具有GC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是否可以在公司厂房(非压力管道安装现场,与安装现场不是同一城市)生产不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属于元件组合装置)?

2022-09-02得到回复: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及注三已明确元件组合装置定义及其范围,应按相应要求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通过型式试验;

根据以上回复,再次提问:

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备系统”,其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系统经过制造监督检验”,需要取得生产(制造或安装)许可才能制造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及注三,2022年6月1日后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只有四种,其余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只需通过监督检验或者型式试验。

本人的疑问: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无压力容器,仅包含压力管道,在工厂内预制组装成撬,不用于锅炉范围内管道和长输管道),是否属于元件组合装置?需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

不知道在实际工作中应依据(质检特函〔2016〕46号)还是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执行,望领导解惑,盼回复,谢谢!

总局回复:安装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检。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的设备系统,可以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该设备系统的安装施工现场组装,系统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相应要求进行安装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