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所以,自2014年1月1日后,受监管的压力管道的定义要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原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10月30日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第8000条明确: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标准沸点是指液体在标准大气压力下的饱和温度。水的标准沸点是100℃。),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注意: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我们要注意,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效力仅次于宪法的法律规章。国务院2009年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原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以及各类标准规范上关于压力管道的定义与之冲突的,均做不得数,一切要以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并定期更新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经常有各类公众号网文传抄压力管道旧文,定义中往往错误,实不应该。最新的《特种设备目录》2019年已经在征求意见,见我们特种设备分级确定要变!总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目录》修订意见的函来了!预计年内发布,压力管道人会第一时间关注并推文。
我们还需注意,压力管道定义中的毒性、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可参考TSG 05-2021征求意见稿,见重磅!众多困惑得解!总局发布《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管规)》征求意见稿!全文可下载!(尽管先前有不少规范有各种解释,但目前总局的官方回复基本以此为准)。摘录如下:
(1)管道中介质的危害和危险程度、分类原则以及定义是以GB 50160、GB 50016、《危险化学品目录》和GB 30000的规定为基础确定;(2)介质危害性系指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因事故泄漏致使介质与人体接触、发生火灾引起的健康危害和安全危险程度,用介质的毒性及易燃性表示。其危害和危险程度的划分分别按A2.2和A2.4的规定确定。介质的腐蚀性按A2.3的规定确定;(3)一种化学介质可能存在多种危害和危险种类,应分别按照GB 30000.2~GB 30000.29进行评估,确定其危害程度或危险性,以高者为基准;(4)本标准A2.2列入的急性毒性类别1、2、3和A2.4列入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及其混合物应视为有毒、易燃的危险性介质。A2.3列入的化学介质应视为腐蚀性介质。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和GB 30000.18的规定,管道涉及的有毒介质应根据其急性毒性进行分类,如表A-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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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LC50(50%致死浓度):化学品在空气中或水中造成一组试验动物50%(一半)死亡的浓度。注2:LD50:一次全部给予造成一组试验动物50%(一半)死亡的化学品数量。注3:表中的吸入临界值以4小时接触试验为基础,根据1h小时接触产生的现有吸入毒性数据的换算:对于气体和蒸汽,应该除以因子2,对于粉尘和烟雾,应除以因子4。注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注明的剧毒介质可视为急性毒性类别1。 |
混合物(介质)的毒性应当按照GB 30000.18中规定的混合物分类标准进行评估。管道中的腐蚀性介质是指符合GB 30000.17类别1的金属腐蚀物,即在试验温度55℃下,钢或铝表面的腐蚀速率超过每年6.25mm的化学介质。按照GB 50160及GB50016的规定,管道涉及的可燃气体分类如表A-2所示。
按照GB 50160及GB 50016的规定,管道涉及的可燃液体分类如表A-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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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作温度大于其闪点的乙类可燃液体应视为甲B类可燃液体。工作温度大于其闪点的丙类可燃液体应视为乙类可燃液体。 |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入的下列可燃介质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易燃性)、闪点和介质的状态(气、液、固)视为表A.2或表A.3规定的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1)气溶胶(类别1)、氧化性气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2、3);(2)易燃固体(类别1、2)、自燃固体(类别1)、氧化性固体(类别1、2、3);(3)自燃液体(类别1)、氧化性液体(类别1、2、3);(4)有机过氧化物(类别A、B、C、D、E、F)、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类别A、B、C、D、E)、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2)。混合物(介质)的易燃性按相应GB 30000的规定进行评估。
过去时:国内压力管道监管的重要起点是原劳动部颁布,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定》(已作废)。当时的压力管道定义自然与现在不同,本文不再回溯。我们只需要注意当时的压力管道仅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2014年10月30号颁布的现版《特种设备目录》中,8300工业管道分为三个子项,8310工艺管道、8320动力管道和8330制冷管道。
进行时:在总局2019-3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布之前,诸如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已作废)的各类文件,工业管道依然分为两个体系监管,即工业管道(GC1、GC2、GC3)和动力管道(GD1、GD2),配套实施的GB/T20801-2006也仅是针对受监管的压力管道。正是总局2019-3号文的发布,导致后续的相关标准法规开始将受监管的工业管道分为GC1、GC2级别(将原来的GC2+GC3合并为GC2),原来的动力管道全部合并为GCD类。可以说,自此之后,受监管的压力管道便无G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