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程序
文章录入:压力管道许可证咨询网 文章来源:压力管道许可证咨询网 添加时间:2021/2/22
第九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 30 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二)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 200℃的压力管道);
(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 (下同);
(四)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对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且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一次登记数量较多的可以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十二条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满足使用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应当对《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编制压力管道代码(同一登记单元压力管道代码不变),《使用登记证》上应当注明《使用登记表》编号(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B 的附录 b)。 压力管道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 C。 第十三条 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只编制(临时)压力管道代码,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上注明有效期,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控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核查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具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检查;
(四)《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压力管道单线图与实物的核实;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 《使用登记证》注明有效期,到期需要换证的,应当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换证∶
(一)原《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管道运行和事故记录;
(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
(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基于风险的检验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一)未达到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核查结果要求不符的。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发现《使用登记表》中有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不予登记",可以要求使用单位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 《使用登记证》所对应的《使用登记表》,其登记单元都应当是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满足颁发《使用登记证》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
注∶办理使用登记时,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压力管道登记情况,重新打印《使用登记表》,并且与《使用登记证》相对应。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 30 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二)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 200℃的压力管道);
(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 (下同);
(四)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对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且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一次登记数量较多的可以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十二条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满足使用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应当对《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编制压力管道代码(同一登记单元压力管道代码不变),《使用登记证》上应当注明《使用登记表》编号(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B 的附录 b)。 压力管道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 C。 第十三条 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只编制(临时)压力管道代码,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上注明有效期,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控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核查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具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检查;
(四)《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压力管道单线图与实物的核实;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 《使用登记证》注明有效期,到期需要换证的,应当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换证∶
(一)原《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管道运行和事故记录;
(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
(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基于风险的检验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一)未达到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核查结果要求不符的。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发现《使用登记表》中有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不予登记",可以要求使用单位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 《使用登记证》所对应的《使用登记表》,其登记单元都应当是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满足颁发《使用登记证》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
注∶办理使用登记时,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压力管道登记情况,重新打印《使用登记表》,并且与《使用登记证》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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